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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1月19日由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阅览室进行查阅,还可以在上海市档案馆进行查阅,具体地址是 中山东二路9号 。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用网上公开和在公共阅览室公开。本机关网上公开具体网址为 www.shucm.sh.cn,公共阅览室的具体地址为上海市档案管外滩新馆受理大厅(中山东二路9号), ,联系电话:63336633转1505分机。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即时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 1 年。超过留存期限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阅览室查阅这类信息。

公开时限

本机关将自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信息受理处,办公地址为上海市档案管外滩新馆受理大厅(中山东二路9号),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定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63336633转1505分机。

传真号码: 63336633转1505分机 通信地址:中山东二路9号

电子邮箱地址:xxgk@public.shucm.sh.cn

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应当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shucm.sh.cn;申请人网上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

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已经采用了网上身份认定技术,可以确认网上申请人的身分,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进行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提供相关申请手续的电话咨询服务。

5.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6、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市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电话: 23113218 ;

电子邮箱: jd@public.shucm.sh.cn ;

地址:大沽路100号2609室 ;邮编 200003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免于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下载doc文档 

附表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法人/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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